判定为
贪污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在国有保险公司任职的员工,故意捏造从未实发过的
保险事故并进行
虚假赔付,欺骗性的将所得的保险金额据为己有,此类行为以
贪污罪受到
刑法惩处;
2.担任接受国家政府部门、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单位或公共性机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
盗窃、
欺诈或使用其他不合法的手段
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按照贪污罪标准予以定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