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工伤索赔事宜时,
劳动者的
工资待遇是指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给各所属员工的劳动薪酬总和。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所述:
首先需要计算劳动者在受伤之前在用人单位任职不满12个月的期限内的实际工作月数,再根据这段时期内的月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他原本应得的工资额度;
其次如果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话,就按照
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薪资水平来作为其原先的工资标准;
最后,若尚未有约定或者难以确认原工资额度的情况下,则可参照所在城市当年全社会对应月份的平均工资的60%这个比例来计算出他的原工资标准。
对于那些在遭受
工伤之前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2个月的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原工资标准应该按照受伤前12个月应得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