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的归属问题,当涉及到婚后夫妻双方以全额或贷款方式购得之房产时,在大多数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属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然而在另一方面,若夫妻有一方于婚前全面
出资购置的房产,其将构成该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
再者,若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双方选择在房
产权证书上添加对方姓名,此时,房产则自动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样地,对于那些由夫妻一方于婚前贷款购置的房产,在婚后双方共享心血
还贷的情况中,所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亦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值得注意的是,若婚后某方父母全资买下房产并仅登记在他们子女名下,此举被视作对他们子女一方个人的单独
赠予行为,因此并不包含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内。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房产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