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有些夫妇选择在婚前购
买房屋并在婚后申请添加对方姓名。
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应该视之为夫妻双方对
婚前财产所有权关系的全新约定,认为其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
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不动产权利的创设、改变、转移以及灭失,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后才能够生效,而未经过此项手续者则不予认可其效力。
换句话说,如果在婚前购买了房屋,并且在婚后将配偶的姓名添加入
房产证书之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将会从原始的单独所有转变为夫妻双方共享所有,即具有
物权变更的实际效果。
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理解为购买者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
产权益中的部分赠送给配偶。
请注意,虽然此类情形下的房地产成为夫妻共有的资产,但并不意味着它们需要均等分割。
具体的分配方式应当依据夫妇的
结婚长度、各自对该房屋的贡献度等多个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
若夫妻在短暂的婚姻之后便走向分离,且婚后某一方自愿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地产添加另一半的姓名,那么在他们
离婚之时,若是实行平均分配,则可能会导致诸多不公之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