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中,
未成年人之
监护人通常被规定为其父母亲。
然而,除此以外,尚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进行讨论处理:
首先,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意外离世,或者由于年龄等因素导致无法负担起
监护职责时,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是那些与未成年人间关系较为紧密且愿意尽心尽力,同时也经过了未成年人父母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机构以及村委会的批准同意的亲戚或朋友可以成为其新的监护人。
其次,在前述
法定监护人均不具备条件的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父亲或母亲的工作单位,或其实际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机构、村委会,抑或是民政部门都可以担任起监护者的角色。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