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特定人员不予
批准逮捕或同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能替代
起诉审判,而仅仅是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的暂时性司法控制手段,并不
保证嫌疑人或被告人必定不会因此受到
法律制裁。
事实上,即便未获得
逮捕授权或者得以
保释,但若经调查核实公安机关所搜集的确切
证据和充足信息足以证明其确实实施了相关罪行,那么这些人仍然有可能遭至判决入狱。
在此情况下,
逮捕令和保释保护仅仅作为处理
刑事案件的进程中所采取的必要
强制措施,与最终的
定罪量刑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