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单方面签署的合同往往被法院裁定为无效。
究其原因,合同乃是由各方
当事人共同协商并达成共识而形成的关于彼此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之约定,是双方意志相互融汇、融洽反映的现实表现。
因此,根据
民法典之明文规定,合同签署采取书面合同书形式之时,必须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才得以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