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无论何时不论源于何种原因,只要夫妇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状况上或者
赡养能力方面产生了重大变革,都可以向法律机构申请更改单身子女的
抚养权利。
通常来说,这种变更首先会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但若达不成统一意向,就必须通过呈请
诉讼来请求法律帮助,以判决
变更抚养权的归属。
以下是符合此类条件的四个具体事例,只要符合任意一种,法院都会予以批准:
1.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持续负担起对孩子的
抚养责任;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对于自己现有的抚养责任有所疏忽或者存在任何形式的虐待儿童行为,再或者这些行为已经对子女的心理和精神健康造成了不可逆的不良影响;
3.已满八岁的
未成年人,能够表达意愿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对方还有足够的能力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4.同时还有其他合理原因导致需要改变目前的
子女抚养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