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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离婚时转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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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8-02
在着手解决此项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厘清一个关键性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款项是否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范畴之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其依据往往取决于该财产的获取时机及本质特征。
首先,土地征收补偿款项仅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内方可获得,如此一来,将其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才具备理论上的可行性。
再者,我们须分明理解,此项补偿款中包含有三种性质迥异的费用:
(1)土地补偿费用,乃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在丧失土地所有权之后的一种补尝方式,这部分补偿金额将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分配,最终的分配方案则须由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由此可见,这块土地补偿费用实际上仅属集体组织成员个人专属,对于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夫妻一方来说,他们并无分享或获取这份土地补偿费的资格。
(2)安置补助费用,它特指国家在依法征用土地时,为妥善安排失去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且以此领得生活收入的农民的基本生活,由政府提供的相应补贴与帮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项用于相关用途,绝不可挪作他用。
”因此,这部分安置补助费用同样专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假如夫妻一方并非该组织成员,也就无法参与到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中去。
(3)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应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归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除非这些附着物原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这部分附着物的补偿费自然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倘若农作物是婚姻缔结后才开始种植,那么相应地,这些农作物所带来的收益亦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而在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所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也同样需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故意隐瞒、转移、侵吞、破坏或挥霍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伪造虚假债务企图私自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在面临婚烟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对该方当事人可不予或少予财产分割;
而在离婚之后,另一方如若发现以上行为,可直接向人民法提出诉讼,申请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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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离婚时转移如何处理
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获取条件和款项性质。只有在婚姻期间合法取得的,才可能共享。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归集体成员)、安置补助(给失地农民,非成员无权分)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归属所有权人,婚姻期间种植作物收益算共同)。隐瞒或滥用共同财产者,在离婚分割时可能受到限制,事后发现可再诉分割。
31浏览 2024-06-17
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怎么处理
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在于该财产取得的时间和性质,首先,土地征收补偿款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才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其次,土地征收款中所包含的三种费用的性质各有不同:(1)土地补偿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后的补偿,该笔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29浏览 2024-09-09
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办
离婚时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征地补偿款的行为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申请法院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转移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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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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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浏览 2024-10-18
什么是所有权转移和转移标的所有权转移
[律师回复]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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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转移离婚时应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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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浏览 2024-10-04
公司债务转移怎么转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果打算把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转由新公司承担,可以采用“新设合并”方式。 二、企业合并从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控股合并 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 (二)吸收合并 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处理。 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 (三)新设合并 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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