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债权由转让人为
受让人所接手时,若其为全面转让,那么受让人即取代转让人作为相关
合同关系中的
债权人角色,转让人自此退出该原有合同关系;
而在部分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则将加入原合同关系中,从而成为共同债权人之一员。
2、转让人有义务将所有关于债权证明文件的各项资料移交给受让人。
同时,还需尽可能详尽地传递关于主张债券的各类必需信息,
执行期限、执行方式以及可能启动的抗辩事由和债权的
担保状况等等,此外,转让人持有或保管的任何担保物及其相关文件也都应该一并完整转移至受让人手中。
3、在转让人将债权向受让人做实际交接之时,与主债权紧密相连的从属权利(诸如
抵押权、
留置权、
定金债权、
保证债权、利息债权、
违约金债权及
损害赔偿请求等)亦须随之移交。
唯一例外的是从权利若是专属债权人本身的部分,则不在此列。
4、转让人对于已让渡的债权,理应对基于该基础之上因瑕疵而产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5、一般而言,转让人不得就已经让渡的特定债权进行二次或多次的再次转让。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