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后,户籍是完全可以实现自我独立的。
在此情形下,若您选择单独居住生活,便可独自成为一户的户主,主导自己的户籍管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公民因婚姻、
离异、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等原因而引发户籍变动时,应当由户主或其本人直接向户口
登记机关进行申报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