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状况下,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若拒绝履行法律以及行政
法规所确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经过监管部门的严格要求却仍旧拒绝践行这些改正措施,导致用户的公民
个人信息泄露,甚至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明文规定,以“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进行定罪
处罚。
对于那些拒绝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由监管部门的责令要求采取改正措施但不予切实履行的情形,若存在如下:
(1)导致大量的非法信息广泛传播;
(2)致使用户信息泄漏,引起严重后果;
(3)致使
刑事案件证据灭失,
情节严重;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处或单处
罚金。
如若是单位触犯该罪行,将被赋予罚金的惩罚,并且需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前述规则进行处罚。
在前述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情况下,应根据罪责孰轻原则进行
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
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
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