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学术领域中,对于何为
单位犯罪后的
自首,存在多种不同的学理解释,如“二要素说”、“三要素说”以及“四要素说”等。
其中,“二要素说”主张,构成单位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即单位主动前来自首以及单位向
司法机关真实地坦白其罪行。
而“三要素说”则提出,单位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分别是单位主动前来自首、单位如实回答自己的罪行以及单位自愿依法接受
刑事审判。
至于“四要素说”,该学说进一步认为,除了以上三个要素之外,单位自首的构成还应当包含反映出单位整体意识形态的要件。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