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现行
法定量刑标准是:
凡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负责人员,如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将本应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资产在未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以单位或组织的名义进行秘密分配或互助分配予私人的,
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对于该事件直接负有管理职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关联
责任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管制,同时还需处以
罚金;
而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了重大规模者,有关责任人则必须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事制裁,并同步缴纳罚金。
另外,若是
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也违反了上述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将依法应上缴国库的罚没财物以单位的名义进行集体私分,同样需要按照前述规定来进行惩处。
《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