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分罚没财物罪
判刑标准之详细规定:
国家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在舞弊的前提下,以单位名义将属于国有资产的财产集体私自分配给任何个人,且此种行为所涉及的
涉案金额大于可接受范围内的较大数目的情况下,对于这些
违法行为的核心
责任人,也就是指那些直接推动此事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法律
法规采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惩罚措施,无论是单独判处还是附加
罚金刑,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涉及资金数额非常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重惩罚,并且仍将被判处相同额度的罚金刑。
值得注意的是,
司法机关以及行政
执法机关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应上缴国家的罚没物质,通过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的行为,也将与上述情况相同,按照相应的标准予以惩处。
《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