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
婚姻存续期间非自有性质的房地产,即使户主在
产权证上添加其配偶的名字,仍被视为个人所有。
然而,若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此种情况依然存在,则可理解为
当事人以契约形式对其法定配偶做出赠与声明,进而确认其房产成为夫妇二人共享的共有资产。
任何一项夫妇共享的财务,在进行
离异处置时都必须依照协商原则进行妥善处理;
如遇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法院亦将依据有关法律,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权益,并据此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