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编号为国发〔2006〕31号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述,在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使用“以租
代征”等方式占有建设用地的,这属于非法批地的行为;
而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擅自以“以租代征”等方式占有建设用地的,均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此外,《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
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对于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改为非农业用途的单位与个人,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第八十一条予以法律责任追究。
同时,对于非法批准实施“以租代征”类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循《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广大农民朋友如遭遇非法“以租代征”土地问题时,可采取以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
首先,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举报,由其依法严肃制止并查处相关
非法行为,举报热线:
12336;
其次,若上述途径未能解决问题,还可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除租赁土地的
合同关系,要求返还所承租的
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