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对公司实施强制性
清算程序需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公司须面临解散现状;
其次,倘若公司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内组建
清算团队进行清算,或者尽管已经着手成立清算小组,却存在蓄意延迟清算进程的情形,抑或存在其他非法性质的清算行为可能会对
债权人或股东所持有的权益造成潜在损失,那么此等情形下均符合要求;
再者,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或股东可以向相关的司法机构提交申请,请求对公司实施强制性的清算过程;
最后,倘若公司并不对此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向法院提起的
强制清算请求便可得到批准和执行。
《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