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涉房产确为夫妻共同所有之物,那么在
婚姻破裂之时,对于该房屋之增值部分应由二者公平分配;
反之,若该房产属个人所有,则在无其他特殊因素影响之下,房屋之自然增值部分完全归
产权人所有;
然而,若该房产因
结婚后的管理与运营投入而产生增值,则该部分增值应由双方进行公平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在婚前有任一方支付了
购房首付款,并在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压力,但房地产权证仅仅注册了其中一方的姓名,此时尽管房产仍被视为
个人财产,但是针对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依然应当由双方共同享用和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