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内部
承包合同的合法性问题是毋庸置疑的。
内部
承包这一概念指的是,在个别情况下,企业以其名义担任发包方角色,与其内部的各个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全体员工之间,共同为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效益,涉及到特定的生产资料和相关联的经营管理权等诸多方面,从而缔结出一种关于双方法律权益的清晰约定。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内部承包并非是严格意义上被法律禁止的转包行为,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形式是完全合法的。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