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且具有
法律效力的
债权转让行为,其优先条件在于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债权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倘若民间
借贷关系本身已经经过合法认证以及有效执行,则其转让将被允许和认可。
在进行此类民间借贷债权转让之际,出借方并无必要寻求
借款人的事先同意。
因此,即使借款人对向债权
受让人偿还款项予以拒绝,也不妨碍出借方自由实施债权转让措施。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出借方转让民间借贷债权之时,务必尽到通知
债务人的职责,若能遵循相关
法规,确实履行通知义务,此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视为完全合法、有效。
同时,
债权人可依据
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将合同所赋予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移予第三人,除非出现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合同性质明确规定禁止转让;
(2)根据
当事人双方达成的约定,禁止转让;
以及(3)受法律限制,避免转让。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