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期间
房屋所有权分割问题,以下原则必须得到尊崇:
首先,男女
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分割现有
共同财产的理性态度进行分配;
其次,在对子女及女方利益进行保护之际,亦应重视事实中显露出的公平原则;
第三,维护无过错方权益也是必要的原则;
此外,对于综合考量房产的未来发展规划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生成以及生活便利程度是另一项重要原则;
最后,无论何时何地,都要
保证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的正当利益不受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