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许加盟店铺协议以及合同转让问题的法律解读如下:
1.未经特许人明确同意的转让行为,系无效之协议。
2.若经得特许人的确切同意进行的转让行为,尽管协议有效,但被特许人仍需严格遵守相关条款,决不泄露或让他人触碰特许人的商业机密。
具体而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把已备案的特许人信息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开展示且实时更新。
同时,第十一条也强调,在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过程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必须以
书面形式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
此外,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特许人明确批准,被特许人不可将特许
经营权擅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对于被特许人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泄露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机密。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