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
贪污或
受贿数额在人民币叁万元及以上,但未超过二十万元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叁佰捌拾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将被视为“
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需处以
罚金;
再者,若贪污数额在人民币壹万元及以上且未满叁万元之间,然而具备下述任何一个条件者,亦应判定为上述法律条款中的“其他较重情节”,同样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相应数量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
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