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期限为14日,自被送入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在此14日内,相关部门需向检察院申请批准,而检察院对此的审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这部分时间也包含在整体的14日内。
若审批通过则会执行
逮捕;
否则将予以释放或者更换其他
强制执行方式。
其次,延长期限的
刑事拘留期为37日,同样须由检察院对其进行7日的复核审查。
在这个期限内,侦查机构需向检察院提出申请逮捕的请求,如果得到批准,那么就需要执行逮捕;
反之,将会释放嫌疑人或改变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