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正常期限为14个自然日,自被
拘押者进入看守所之日开始计算。
在这14天之内,相关机构需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而检察院进行核准所需的时间通常为7个工作日,此时间段包括在上述14天的总期限里。
若经核准后决定进行
逮捕,则
拘留期限将在原有基础上延长;
如果无法核准或者需要更改
拘留方式,则须立即释放拘留人或是采取其他适当的强制性措施。
其次,对于需要额外延长拘留期限的案件来说,其刑事拘留期可延长至37个自然日。
在此期间,负责调查的警方机构需向检察院申请
逮捕令。
同样地,若经核准通过,则拘留期限将会进一步延长;
若未能通过审批,则必须立刻释放
当事人,或者采取相适应的替代性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