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强制措施,其意旨并非表示
当事人已经得到了完全的解脱,而是在此期间,该嫌疑人员或被告人身处
诉讼阶段但可免于受到监禁。然而请注意,尽管已办理了
取保候审手续,个人仍然需要配合相关的侦讯工作,严格遵循法律所拟定的条例要求,比如不能随意变更生活住址、需按时履行报到等相关义务。倘若
违法以上规定或者法院经过审理某些案件后,给予明确的定罪判决,那么当事人还是有可能因此而承受相应的法律责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整,所有办理过取保候审申请的嫌疑人、被告人均负有遵守相关义务的责任,以确保
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