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必经法院审理程序。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不仅人
民法院具有审批权,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亦均有权利决定是否对满足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换句话说,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满足上述法律条款明确列出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其在
刑事案件的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期间或者审判环节便可获准取保候审,无须等到最
终审判环节才得以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因此,取保候审的实施过程可以贯穿于
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并不一定要等待法院审理的结果才能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