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必须通过法院审理吗
取保候审并非必经法院审理程序。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不仅人民法院具有审批权,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亦均有权利决定是否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换句话说,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满足上述法律条款明确列出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其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期间或者审判环节便可获准取保候审,无须等到最终审判环节才得以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因此,取保候审的实施过程可以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并不一定要等待法院审理的结果才能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必要要有人担保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提供人为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证形式,包括担保人或保证金。在发起取保候审请求时,申请人需仔细评估自身状况并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手段,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至于担任证人者,应具备明确的资格条件如下:
首先,证人须与案件本身无直接瓜葛;
其次,具备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济实力及能力;
第三,享有合法的政治权益且人身自由权未受任何限制;
最后,证人还应当拥有稳定的居住地以及可靠的经济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并非必经法院审理程序。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不仅人民法院具有审批权,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亦均有权利决定是否对满足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换句话说,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满足上述法律条款明确列出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其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期间或者审判环节便可获准取保候审,无须等到最终审判环节才得以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因此,取保候审的实施过程可以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并不一定要等待法院审理的结果才能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