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实施取保候审之决定当日起,其为准时开始进行演算,最长不能超出十二个月的界限。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调查、检控及审判工作未出现间断现象,则取保候审的期限可延续至总计十二个月为止。然而,如在此期限之内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