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海关
缉私部门在成功实施
刑事拘留之后,应立即向被告人展示正式拘捕令,并随后依法将其送交看守所进行关押,时间最晚不应超过24个小时。在此过程中,除极少数假期或原因导致无法通知被告人
家属外,公安机关都须遵守原则,尽快地在24小时之内将
被拘留者的家庭信息通知到位。一旦出现此类情况,破坏了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则需要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立即通知被告人家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后的24小时内,必须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若发现拘留行为不当,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向其发放
释放证明书。因此,海关缉私部门在实施刑事拘留后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展示拘捕令、送往看守所关押、通知被告人家属、审讯被拘留者以及在发现拘留行为不当时的释放程序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