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文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在成功实施刑事拘留之后,应立即向被告人展示正式拘捕令,并随后依法将其送交看守所进行关押,时间最晚不应超过24个小时。在此过程中,除极少数假期或原因导致无法通知被告人家属外,公安机关都须遵守原则,尽快地在24小时之内将被拘留者的家庭信息通知到位。一旦出现此类情况,破坏了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则需要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立即通知被告人家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后的24小时内,必须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若发现拘留行为不当,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书。因此,海关缉私部门在实施刑事拘留后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展示拘捕令、送往看守所关押、通知被告人家属、审讯被拘留者以及在发现拘留行为不当时的释放程序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吗
取保候审乃是指相关司法机关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展开,对犯罪嫌疑人行径自由予以适当限制,同时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性而采取的一项暂时性的非监禁措施。这一制度通常适用于那些罪行轻微、无需拘禁或逮捕,却又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以配合后续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过程中,此项权力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取保候审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度,但被取保候审者仍需满足特定的条件,遵循严格的取保候审程序,并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拘留之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即24个小时)向被告方展示拘捕令,并且须将被拘留者迅速移送至当地的看守所,同时还需要向其亲属发出正式通知,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此外,在拘留期间,必须在24小时之内展开审讯工作,如果发现拘留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应当立即予以释放,并开具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整套程序都充分体现了及时性与合法性的原则,以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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