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政府颁布的《城市房地产
抵押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存在下述六种情形时,房屋无法进行抵押操作:
首先,权属关系尚有争议之房产不可抵押;
其次,涉及到诸如教育、医疗以及市政等公益事业用途的房产亦不能作为抵做
出资资产;
再者,已被正式列入文物保护或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其他
建筑工程,同样无法进行抵押;
此外,已依法公示列入
拆迁范围内的房产亦不适合抵押操作;同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乃至以任何方式受到限制的房产,皆属于不可抵押范畴;
最后,所有依据法律规定被明确禁止抵押的其他类型房地产,也将视作本次讨论的对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