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修建道路过程中,涉及到占用农村土地的情形时,我们得依照土地原有的用途来计算相关的补偿款。不仅如此,还必须足额支付土地的补偿费用、
安置补助费用,以及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用和平整后土地上留存作物所应获得的补偿费用。对于那些占据的土地均为耕地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其被征收前连续三个年度耕地产值的平均数作为参考依据,然后再乘以6到10这个倍数来计算出补偿款项。总的说来,国家在进行
土地征收时,理当给到公正且合理的补偿待遇,并且要
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们在原有的生活水准不会降低,同时还要使他们在长期的生活中有所打算,并得到保障。无论何时何地,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的时候都应该依法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给予农村村民居住房屋、其他地上构筑物和绿植的补偿费用,此外,还需要落实好被
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险费用等相关事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