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身处外地并遗失了
身份证件,可遵照以下所述之流程进行处理:
首先,您须亲自前往居住当地公安局开展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交申请,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及支付相关的证件工本费用。对于申请换领的人士,必须提供已失效的居民身份证;而申请补领的人士则需出示居民户口簿或暂住凭证。接着,异地受理点对您的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迅速转发至您的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构。之后,
户籍地县级公安机构会尽快审阅并签发。
最后,居住地公安机构接收到经过审核与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将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制作以及核实与发放,届时请您凭取证回执前往受理点领取证件。如为换领证件,请在领取新证时上缴旧证。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异地受理并不延长证件制发周期,并且不会额外收取任何费用,最迟耗时60天即可领证,同时仅需支付相应的证件工本费用,即
有效期满换领的证件工本20元,因损害申请换领或遗失申请补领的工本费则为40元。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允许公民在非户籍所在地办理身份证的更换、挂失、补办。意见明确,离开常住
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
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对难以确认身份和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