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前往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域的公安派出所或指定的居民
身份证异地受理机构进行办理,填写正确无误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证件工本费用。在此过程中需注意,若涉及到申请换领服务的情况,申请人须同时出示原有居民身份证;相反,如选择申办补领业务,则申请人需携带有效的居民户口簿或现持有的
居住证作为凭证。
异地受理点收到申请资料后将会将相关受理信息传递给申请人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核实审批。待收到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出具的核实结果后,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迅速完成对身份证明文件的制作和核查并提供最终确认的发放结果。
随后,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经过了严格审核并获得批准的制证信息后,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迅速组织完成实际制作身份证的工作,并按照程序进行对每张身份证的仔细核对与检验,确保无误后再进行发放。
最后,申请人只需凭借发证回执即可到相应的受理地点领取全新的身份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当领取新证时,如果是属于申请换领
类别,应当遵守国家
法规,将旧证交还给受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