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收到税务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予以纠正。命令限期纠正乃是一项行政指令,而
行政处罚则可视为一种强制性的警示,意在通过限制、剥夺
违法行为者享有的人身自由及
财产权益来达到警示教育之效。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非旨在实行严厉惩罚,而是针对
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其自身的失范行为进行适时的矫正,这其中可能包括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采取措施以消除由违法行为所引发的不良影响。此类纠正方式可通过多种途径加以表达。由于
行政处罚流程需耗费较长时间,因此,行政机构不可等待直至
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方告知
当事人员必须进行改正,否则便会导致行政纠错滞后性问题的出现,因此,对于违法行为若有所察觉,应立即要求
行为人自行改正,此举措对于防止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
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
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
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