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认识到,
抵押物虽然先于其他
债权人被申请查封,却并不妨碍作为
抵押权人的
当事人优先获得赎回其
债务的权利。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相关法律条文,“对于抵押物以及被保留下来的物品,可以由法院实施
财产保全措施,然而同时,抵押权人和
留置权人仍然享有
第一顺位的偿还权”。同理,“法院有权针对那些被执行者所拥有的,其他主体享有
抵押权、
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财产控制手段。待这些被拍卖或者变卖后得到的价款,应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取得优先偿付权之后,若是还有余额则应该用来清偿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
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中规定对于
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