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签署
劳动合同,员工因非特殊原因(如涉及
刑事案件,或为企业带来重大
经济损失等)被解除聘用关系时,用人单位须给予其相应的补偿款项;如该员工已服务于本公司达十五年之久,则各雇主应当向其支付十五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相反地,倘若已签署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但雇主无正当理由地予以解雇,这将被视作违反法律
法规并导致劳动合同被强行终止执行。在此情况下,雇主要承担双倍的
经济赔偿责任,即需以其每
月工资为基础,按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相应比例的
经济补偿,此法意味着员工可获得高达 30 个月的工资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