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决定不予
批准逮捕。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若缺乏充分
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
逮捕嫌疑人,则必须退回
侦查机关继续展开深入调查;如无必要开展进一步侦查工作,则应立即释放相关人员。针对证据不足这一问题,已经有明确的处理程序:当缺乏必要证据或证据无法证明
犯罪事实成立时,检察机关有权不予
批捕。
无论结果如何,检察机关都需对决定给出合理的解释,并需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是否须作
补充侦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发现不应追究嫌疑人工商领域
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立即撤销案件,如果已有嫌疑人被拘捕,则应立即释放并向原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汇报情况。无论是在
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过程中,若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罪,都会将案件退回给侦查机关再次审查。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并不进行实质性
量刑,而是由法院最终做出无罪判断,甚至有可能撤销案件或者释放正在
拘押的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