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怀孕后遭到单位非法解雇,那么我们需要明辨是非,若
劳动者并无任何法定过错行径,则此类情况显然构成了
违法解聘。在此类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选择坚持原有的
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另一方面,倘若劳动者并不倾向于续约,律法也会予以他们适当的
赔偿,即
赔偿金额为两倍的
经济补偿标准。
具体说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当劳动者面临以下特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进行解职处理:这其中包括
患者处在疾病治疗阶段或非因工受伤,且规定的
医疗期尚未结束;女性劳动者正处于怀孕期、生育期间或是哺乳喂养期间。
关于
经济赔偿问题,法律设定了明确条款。第四十七条指出,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所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每服务一年,就可获得一个月的平均薪酬作为补偿。如果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时间,补偿将以一年为准;若是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按照半个月的平均薪酬进行补偿。
然而,对于那些
滥用职权,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劳动法规亦做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任何违反该法案规定而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若劳动者仍希望维持原来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继续执行原合同;否则,如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则需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给予劳动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