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继承过程中,
继承人须向被继承人所属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申请户籍注销并领取殡葬证明;随后前往所在市区或者市级公证事务中心(若为原先的外销
商品房,还应至市级公证事务中心)办理
遗产继承公证。在
法定继承环节,所需提供的相关文件包含:逝者的
死亡证明;该套房产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凭证;户籍本或其他能够证明逝者与
法定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文件;继承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等。如果涉及
遗嘱继承公证,则还需要额外提交以下资料:逝者生前所
立遗嘱,以及该
遗嘱的公证经过证明。当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时,继承人或者受到遗赠者作为申请人,必须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以下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件、房地
产权属证书、遗产继承公证文书或者
遗嘱公证书、承受赠与公证书、
契税完税证明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