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一位伴侣离世之后,他们共同拥有的房屋确实可以由尚在世的另一半进行转让,但此处须获得其他有
继承权之人员的一致赞同。
值得强调的是,就
房屋所有权转让的详细手续而言,更会受到是否存在
遗嘱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当已逝去的配偶预先留下遗嘱,明确表示其在婚姻期间所获的
房屋产权的一半应成为身后遗产并
赠予尚在人世的另一半配偶之时,则只需剩下的配偶凭借自身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遗嘱及公安机关开具的含有
死亡证明书与
房屋产权证书等关键
证据资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前往所在地
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所需的
过户手续便可。
2.若在无遗嘱的前提下,配偶一方离世,他/她却预先留遗嘱表示将房屋财产遗赠给他人时。鉴于房屋作为不动产所固有的不可分割特性,此时,试图获得整个房地产并完成事实上的过户主张的
继承人或尚存的配偶必须与其受遗赠者进行相应的沟通和协商,以最终确定该房产的实际归属。经双方的一致同意,各持自身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已故一方的遗嘱以及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前往房管部门进行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即可。
3.如果伴侣一方离世且未留下遗嘱,上述
第一顺位继承人,如仍存世之配偶以及过世配偶的父母、子女等,均享有对过世方遗产的
法定继承权。对于房产的具体分配和所有权归属问题,以避免出现异议和争执,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全面广泛的商议,并确保每个人对协商结果都能充分认可和接受。在此基础上,大家共同确认明确的
产权归属,然后根据房屋折价或整体价值提出补偿方案。在所有这些稳妥的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各方分别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共同到当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按既定规章制度正式办理
房产过户手续。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