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针对口头恐吓和
威胁他人的现象可分为如下三类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若情节轻微,视情处以五日以下的
拘留或是罚款至五百元以下的处分;
其次,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还可能并
处罚款至五百元以下;
最后,若情节极为恶劣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依情况并处
拘役或者
管制。需要指出的是,此类
恐吓罪行是指通过威胁加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以及财产等方面,从而使他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
犯罪行为。
行为人只要能实际地传达潜在的伤害信息给他人便足够了,而无需考虑行为人本身是否真正具备实施这种行为的意图。
此外,行为人所传递的损害风险应当为自己能够从容应对且实质上能够造成危害性,同时此种恐吓行为必须采用直接或明确的间接手段,实际上并不包括不确定的间接手段。所谓"明确的间接"是指行为人虽然并非直接向受害者发出恐吓,但却将恐吓事实告知特定对象,同时明显地示意对方转告
受害人;相比较之下,"不确定的间接"则指行为人仅仅向非特定人群散布恐吓事实,但并没有明显指示任何人将此事告诉具体的受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