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要求,我想说明的是,这并非
工伤鉴定的一部分。劳动能力鉴定乃是在职工遭受
工伤事故之后,由劳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制定的鉴定准则,结合相关政策与医学科技的运用,对其致残程度及身心功能损害程度作出全面的综合评估的一种程序,它是决定受伤
劳动者获得
赔偿金额的基本前提与必要条件。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要求,在伤势较为稳定或停薪休息到期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然而,劳动能力鉴定并无确切的时效性规定,任何时候均可提出申请进行鉴定。但是,如果在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况下,
工伤职工未能及时履行,那么将会暂停向其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直到经过鉴定并恢复享有的资格,并且在暂停期间内所欠缺的待遇将无法得到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当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在伤口基本愈合,伤势趋于稳定,且影响到正常工作能力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此外,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工伤职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则终止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1)不再符合享受待遇的条件;
(2)明知故犯,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3)对治疗过程采取消极态度,拒不服从治疗安排。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