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法定程序包括确立
管辖权限、调查咨询、公示通告、接受申请、审查评估以及最后的登记注册阶段。众多夫妇因各式原因而无法正常孕育子女,因此转而选择
领养他人之婴孩以寄托爱意。众所周知,
收养行为可分为法律上的正式收养与实际生活中的收养两种方式。当收养者符合诸如年龄、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诸多严格规定后,需按照合法程序进行收养手续办理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刊登公报公示。若收养对象为由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且生父母暂无音信的遗弃婴儿、儿童及孤儿时,则需在该机构所在辖区的收养
登记机关进行正式登记注册。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
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
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