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法院临时冻结账户的情况,通常将向
当事人发出通告。依照法律规定,当人
民法院依法冻结及执行
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各类资
产权利时,需先在相应区域内发布裁定公告,该公告亦要同时送到被执行方和
申请执行方所在之处。倘若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协助,法庭也应根据具体需求,拟定合理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与裁决书副本一并送达到有关协助执行人员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
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