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理应明确载明以下几项内容:
(1)确认被
处罚人的具体姓名或机构名称;
(2)调查中已经查实的关于环境违反法律
法规行为及其相关
证据材料、处罚理由与依据的详细情况;
(3)关于针对该
违法行为将要采取的
行政处罚种类及额度的具体计划;
(4)被处罚人请求参与听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力提示等。需要注意到,听证程序仅作为一般程序中的特定环节之一,它并不是实施
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但是,由于其对
当事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有如下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限定于责令
停工停产、撤销授权证书、执照或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特定类型的行政处罚。
《环境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
申请日期。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