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无论是
当事人本人还是其
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选择一至两名
代理人来协助处理相关事务。这些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以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从业者,此外也可以是当事人本人的
直系亲属或者同事等。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选用何种代理人,都必须依据委托人签署的并且有其亲自签字或加盖公章的
授权委托书来展开委托事宜。在这份委托书中,应当明确界定委托人所授予代理人的具体权限范围,以备日后使用。
另外,若需要代理人代为认可、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达成
庭外和解协议,甚至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特殊情况,则必须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方可执行此类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