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男女双方并未经法律程序正式注册成为合法夫妻,但却已共度一年甚至二年的美好时光,在此情况下,若有一方要求另一方归还
彩礼时,其返还款项一般不应超过彩礼总金额的30%。
2.若在共同生活逾一年后且达到满三个月的时间点,此时要求
返还彩礼的数额,应低于彩礼总额的50%为宜。
3.倘若不足三个月即决定分手,那么要求返还彩礼的数额,则不宜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若系因支付彩礼的一方过错引发了这段感情的破裂,同时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出现了妊娠或者流产等意外情况,在上述第一、二种情形基础之上,还应对
彩礼返还的比例进一步予以削减,通常可在现有比例的基础上再减少5%-20%的范围内浮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